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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陈淑珍与符学钦与卓著与李纪严分割财产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珍,符学钦,卓著,李纪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867号原告陈淑珍。委托代理人林凤妮,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涛,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学钦。委托代理人邓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农艺,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第三人卓著。第三人李纪严。原告陈淑珍与被告符学钦及第三人卓著、李纪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4元减半收取33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梁明明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筱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