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菊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陈菊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48号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芳(特别授权代理),男。被告陈菊玲。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菊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