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凌海右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海右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