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罪犯蒋平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平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513号罪犯蒋平原,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祁阳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平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蒋平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1分。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季度、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较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该犯为病残犯,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现累计得奖励分9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蒋平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平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平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30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江云审判员 曾 辉审判员 胡明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