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彭茂春与吴关京、吴昊房屋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茂春,吴关京,吴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彭茂春,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吴关京,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昊,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原告彭茂春与被告吴关京、吴昊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彭茂春于2014年1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茂春撤回对吴关京、吴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茂春负担。审 判 长 姚 浒审 判 员 徐 景人民陪审员 叶建平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肖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