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艾立杰诉董振军、刘连国、刘连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立杰,刘连旺,刘连国,董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982号申请人艾立杰,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连旺,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连国,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董振军,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艾立杰诉刘连旺,刘连国,董振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梁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