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谢蓉与���时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蓉,杜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00005-2号申请人谢蓉。被申请人杜时平。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杜时平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账号68×××62上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现因申请人谢蓉与被申请人杜时平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谢蓉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以上存款冻结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谢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时平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账号68×××62上存款人民币19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谢蓉在中国银行宜都市支行枝城分理处账号57×××83(4641803-007000-900020092)上存款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向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