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罪犯徐凯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凯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612号罪犯徐凯荣,男,1961年2月7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0)雨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凯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0年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徐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8分,2012年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二季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分别为“较好”、“较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保洁员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4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徐凯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凯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江云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