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夏景惠与顾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景惠,顾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061号原告夏景惠。委托代理人周俊昌。被告顾霞琴。委托代理人张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夏景惠与顾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景惠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张宁波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