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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夏景惠与顾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景惠,顾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061号原告夏景惠。委托代理人周俊昌。被告顾霞琴。委托代理人张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夏景惠与顾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景惠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张宁波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