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于守军与赵世丽、王光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守军,赵世丽,王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61-2号原告于守军,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海天丽景小区5号楼西单元201,身份证号码370721197307315572。被告赵世丽,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云门山花园6号楼3楼东户,身份证号码370721196812035569。被告王光华,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721196411225572。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守军诉被告赵世丽、王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年10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