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佛山中心支公司诉杨略仔、佛山市顺德区中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杨略仔,佛山市顺德区中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17号邮政综合楼二楼。负责人高笑鹏。委托代理人张韶,系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一韵,系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略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胜大道西马岗桥脚之一。法定代表人方日明。委托代理人张桂强,系广西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略仔、佛山市顺德区中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9.47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袁丽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