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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邹化梅与郝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化梅,郝国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邹化梅,女,汉族,1931年5月1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六街60号2-1,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3105012200。委托代理人郑洪锁,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郝国良,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六街60号2-1,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820927219X。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化梅与被告郝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化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50元,退回原告2150元。审判员  孙秀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