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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国,男,迁西县司法局金厂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女,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占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宝山。2001年2月,原告以回娘家居住一段时间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覃某某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00年12月21日生育儿子刘宝山,现年14岁。2001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婚生子刘宝山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迁西县金厂峪镇刘存寨村委会证明:“我村村民刘某某,男,38岁,于1999年11月23日与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覃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一年,于2001年私自出走,至今未归,时间长达13年之久,渺无音信,查找不到覃某某的下落”。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迁西县金厂峪镇刘存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覃某某离家出走多年,原告一人独自承担家庭责任,被告对家庭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刘宝山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宝山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少华审判员  王连海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小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