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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上杭县精益电子厂与邱丽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杭县精益电子厂,邱丽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668号原告(被告)上杭县精益电子厂,住所地:上杭县南岗工业园区二期。法定代表人刘宝珠,董事长。被告(原告)邱丽英,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杭县精益电子厂与被告邱丽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杭县精益电子厂及被告邱丽英以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杭县精益电子厂、被告邱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上杭县精益电子厂负担。审判员  黄蔚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赖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