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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水利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水利局,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宛龙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强,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楠,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伟,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自杰,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行审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及宛水罚决字(2013)第06号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水利局宛水罚决字(2013)第06号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党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