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5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 侯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