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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金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德贵、陈长杰等与王文莉、谈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贵,陈长杰,吕桂华,魏永娣,王文莉,谈昺,深圳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金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陈德贵。原告陈长杰。原告吕桂华。原告魏永娣。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莉。被告谈昺。第三人深圳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贵、陈长杰、吕桂华、魏永娣与被告王文莉、谈昺、第三人深圳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土地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