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赵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赵民初字第14号原告贺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2011年3月26日被告张某某从原告处借走5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期限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张某某归还5万元欠款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因本案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佳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