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杨双旭与李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旭,李刚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杨双旭,女,1979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郎威,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原告杨双旭与被告李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双旭诉称,我于2013年10月到被告经营的马场骑马,在上马的过程中,由于马尥蹶子致使我摔倒受伤,现我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7651.01元。本院认为,原告杨双旭所诉被告“李刚”的身份信息及住所地均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双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常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