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金有新与韩明镐、金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新,韩明镐,金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金有新,男,汉族。被告韩明镐,男,朝鲜族。被告金哲,男,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有新诉被告韩明镐、金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有新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恩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