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复执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孙孝忠与陈军、连云港容国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孝忠,陈军、连云港容国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033号申请执行人:孙孝忠被执行人:陈军、连云港容国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孝忠与被执行人陈军、连云港容国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周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