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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龚廷伟与武胜县瑞华物流有限公司、杨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廷伟,武胜县瑞华物流有限公司,杨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991号原告龚廷伟,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胜县瑞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长安大道邦馨花园。被告杨小东,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廷伟与被告杨小东、武胜县瑞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廷伟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小东、武胜县瑞华物流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廷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龚廷伟负担。审 判 长  余大勇代理审判员  张 行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