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龚廷伟与武胜县瑞华物流有限公司、杨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廷伟,武胜县瑞华物流有限公司,杨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991号原告龚廷伟,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胜县瑞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长安大道邦馨花园。被告杨小东,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廷伟与被告杨小东、武胜县瑞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廷伟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小东、武胜县瑞华物流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廷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龚廷伟负担。审 判 长 余大勇代理审判员 张 行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