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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58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永林,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负担50元。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