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5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娟,刘奕峰,王洪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526-1号申请执行人林丽娟,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奕峰,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洪记,男,汉族,1950年6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丽娟与被执行人刘奕峰、王洪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奕峰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洪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刘奕峰、王洪记承担案件受理费272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王洪记银行存款30336.85元,扣除执行费349.85元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到执行款29987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洪记名下的粤B×××××号车辆的档案资料,因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另,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刘建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