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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盼盼与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盼盼,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王盼盼,农民。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诉讼代表人张建荣,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盼盼诉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盼盼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盼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盼盼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石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