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庄军与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军,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庄军。被告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政。本院在审理庄军与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军撤回对被告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潘树林审 判 员 程少英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春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