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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庄军与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军,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庄军。被告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政。本院在审理庄军与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军撤回对被告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潘树林审 判 员  程少英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春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