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调确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刘某某与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武汉市某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调确字第00136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无职业。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无职业。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余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之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因租赁纠纷,经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因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才申请司法确认,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2014年1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之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