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聂保生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聂保生,北京联航航空客舱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00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保生,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生,北京市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联航航空客舱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连队,经理。再审申请人聂保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联航航空客舱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聂保生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聂保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保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高金兰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