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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吕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张洪生与袁佩兰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吕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季军。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万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