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吕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张洪生与袁佩兰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吕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季军。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万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