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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藁城市。被告田某,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梁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