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成善伟与梁巧云、王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艳,朱巧林,连云港创新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终字第1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方光快,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巧林(玲),女,1961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连云港创新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怀学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黄艳因与被上诉人朱巧林、原审被告连云港创新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1月,黄艳向朱巧林借款50000元,称过几天还款,双方即未履行相关手续。2011年11月17日,黄艳将创新公司出具的一张面额为50000元的现金支票交给朱巧林,该支票中的收款人一栏为空白,朱巧林持该支票到银行提款时,因支票上的章印不清楚,被银行退回,致朱巧林未能获取。后朱巧林向黄艳索要款项时,黄艳即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朱巧林出具一张借条收执为凭。借条载明:“今借到朱巧玲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2年1月10号还清”。借款到期后,虽经朱巧林多次催要,黄艳一直未付。为此,朱巧林诉至原审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巧林提出黄艳系创新公司的职员,其代表创新公司向朱巧林借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经质证,创新公司予以否认。黄艳提供其与朱巧林的通话视听资料,证明该笔债务系赌债。经质证,朱巧林认为该视听资料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即使是真实的,该视听资料里朱巧林也没有承认该笔款项是赌债。后黄艳表示愿在一年内还清借款,但朱巧林表示不同意,致调解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黄艳向朱巧林借款50000元,因黄艳未能及时偿还,黄艳即向朱巧林出具一张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但黄艳未能信守承诺。故对朱巧林要求黄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朱巧林称黄艳系创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怀学新的儿媳,黄艳向朱巧林借款系创新公司的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创新公司亦予以否认。另从创新公司2011年11月17日出具的现金支票看,该支票上并未注明收款人系朱巧林,且该支票不是创新公司向朱巧林交付。故对朱巧林要求创新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黄艳虽提供与朱巧林之间的视听资料,但该视听资料未能证明其所借朱巧林款项系赌博产生的,故对黄艳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黄艳后虽表示愿在一年内还清借款,但因朱巧林未能同意,致调解未果。原审法院遂判决:一、黄艳偿还朱巧林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二、驳回朱巧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黄艳负担。上诉人黄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借款5万元实为赌债。被上诉人经常在家中开设赌场,并经常叫上诉人去赌场赌钱,上诉人因年轻涉世不深,深陷被上诉人开设的赌场中,每次少则输几万元,多则输十几万元。2011年秋的一天,被上诉人打电话要求上诉人到其家中赌钱,上诉人输了有17万余元,赌博过程中,被上诉人同意借给上诉人5万元冲抵上诉人赌输给他人的款项,但被上诉人没有现金交付给上诉人,后因被上诉人多次催要赌债,上诉人无奈于2011年12月29日出具借条给被上诉人。后来被上诉人还多次找到上诉人的公婆家,谎称上诉人丈夫借其钱未还,并不断进行威胁。后被上诉人又谎称创新公司向其借款未还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形成本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从未将出借款项交付到上诉人手中,上诉人也从没有收到任何出借款项,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明显不成立。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向法庭说明该案系赌债,双方并未真正发生借款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将出借款项交付给上诉人以及款项来源等证据,但由于确未发生交付,被上诉人举不出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保留追究被上诉人开设赌场的刑事责任。被上诉人朱巧林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朋友关系,上诉人借钱是因为创新公司需要用钱,被上诉人是在自己家里亲手将5万元钱交给上诉人的,当时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有能力偿还,连借条都没有让上诉人写,后来因上诉人未还钱,所以才让上诉人补写了借条。经审查,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艳向朱巧林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朱巧林要求黄艳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黄艳主张涉案债务系赌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黄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庞月侠审判员 林 龙审判员 应庆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程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