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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杨忠清诉被告刘克成、王淑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清,刘克成,王淑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杨忠清。被告刘克成。被告王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清诉被告刘克成、王淑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达科审判员  潘春川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魏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