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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雪标。委托代理人:王婺初。委托代理人:李国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委托代理人:刘华英。委托代理人:陈建兰。上诉人金华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华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婺初、被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华英、陈建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1677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