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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城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15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7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韩广全,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3月2日生。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广全,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二月份订婚,2012年农历四月份根据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8月1日在滑县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在订婚期间,相互来往很少,认识时间较短,没有进行深入了解,更没有在一起进行推心置腹的谈心,全听媒人所言,父母之命,就草率的同被告结婚了,原告与被告刚结婚感情一般,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先怀孕五个多月了,经科学检查怀的是男孩,由此原告与被告本应感到高兴与幸福的,可被告对原告的生活漠不关心,晚上在外边喝酒至12点左右才回家,睡到第二天上午九点才起床,白天也不上班,原告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同原告吵闹,被告的所为使原告难以接受,使原告无奈。自2013年8月份居住娘家至今,被告和被告家人不闻不问,使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已到尽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和好无望。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和原告夫妻关系很好,但是被告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所以才时常不在家中,而且因为工作较忙,也很少有机会给原告打电话,并不是像原告所说对原告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未在家中,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录音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工作期间和原告联系较少,导致夫妻关系存在隔阂,并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四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