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陈若彪与刘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若彪,刘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陈若彪,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阔,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军,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若彪诉被告刘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若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晓军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张昌武、李彩虹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陈若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晓军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张昌武名下位于合肥市合肥市杏花村镇五里村杏花苑xx幢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晴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