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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267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黄某某,女,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吕剑敏,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郑光普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