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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韦某某,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三堰村第一村民小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045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重新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