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黔东刑执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罪犯潘继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2035号罪犯潘继军,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无业,初中文化,汉族。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其林供销社家属宿舍,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8日作出(1998)黔刑终字第4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继军犯抢劫罪、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1800元(已履行)。2001年5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3年8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2006年、2008年、2011年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减刑4年11个月,2012年11月26日经本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变至2015年12月26日。于2011年7月1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5月9日至2015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继军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继军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起至2005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一四年XX月XX日书记员  罗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