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蒲城县支行诉被告高军干、屈庆铃、杨孝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李军干,屈庆铃,杨孝进,辛小莉,王智勇,王千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住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与迎宾路十字口。负责人王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02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李军干,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塔巷15号。居民。被告屈庆铃,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塔巷15号。系李军干之妻。被告杨孝进,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曹家村7组。农民。被告辛小莉,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曹家村7组,系杨孝进之妻。农民。被告王智勇,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农民。被告王千金,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系王智勇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李军干,屈庆铃,杨孝进,辛小莉,王智勇,王千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于2014年元月28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