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彭保峰、梁咪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彭保峰,梁咪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负责人:郇峰,职务,行长。被告彭保峰,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生,住址,陕西省乾县漠西乡四里坊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4********。被告梁咪咪,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住址,陕西省乾县漠西乡四里坊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7********。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诉彭保峰、梁咪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已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都来助理审判员 景 岳助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军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