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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刑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光明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刑执字第132号罪犯李光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7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3)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05年3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自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9.5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 雪 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 高 龙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菁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