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唐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文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