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执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程宁,卓士龙,胡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第2816号申请执行人马伟,个体户。被执行人程宁,个体户。被执行人卓士龙,个体户。被执行人胡居明,个体户。马伟与程宁、卓士龙、胡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睢民一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宁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王铁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