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05
案件名称
陈德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孙,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中心区云山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一层、七层。负责人洪锦平,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德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71639.96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传审判员 杨志鸿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