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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赵盛林与王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盛林,王亚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赵盛林,男,汉族,居民。被告王亚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盛林与被告王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元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盛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盛林负担。审判员  左庆华二〇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