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赵盛林与王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盛林,王亚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赵盛林,男,汉族,居民。被告王亚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盛林与被告王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元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盛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盛林负担。审判员 左庆华二〇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