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史红法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红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408号罪犯史红法,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史红法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春至2005年10月,被告人史红法伙同范炮等人参与盗窃作案1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8399元。该犯系累犯。罪犯史红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史红法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史红法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红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管小强审判员 张文学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