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一再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孙永利与范伟卫、丁啊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永利,范伟卫,丁啊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一再终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永利,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范伟卫,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金坛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啊莉,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陈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宗程,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孙永利因与被申请人范伟卫、丁啊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案由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0)杜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淮民一申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孙永利、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宗程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范伟卫、丁啊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对孙永利是否是肇事司机这一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0)杜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 娟审判员 高 丽审判员 周梦漪二○一四年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