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余春钢诉被告泾县国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钢,泾县国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余春钢。委托代理人:李月红,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国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家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春钢诉被告泾县国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余春钢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泾县国军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余春钢申请撤回对泾县国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春钢撤回对被告泾县国军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9.50元,由原告余春钢负担。审判员 刘俊峰二○一四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刘莉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