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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殷传家与王春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传家,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殷传家,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石马村小殷队**号。被执行人:王春,男,汉族,1981年3月6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琅琊区丰乐北路389号。殷传家与王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春的银行存款2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