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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谷如高、陈镇与淮安市营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立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如高,陈镇,淮安市营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立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谷如高。原告陈镇。被告淮安市营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商校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谭兆群,该公司经理。被告韩立波。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二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如高、陈镇诉被告淮安市营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立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如高、陈镇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如高、陈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111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如高、陈镇负担。审 判 长  唐铭淮审 判 员  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贾杨忠二〇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晴文 微信公众号“”